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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盗窃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654号

被告人**,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3198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群众,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住址同上。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被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于2020年9月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荥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岳**到河南省荥阳市索河办**小区**号楼**单元楼下,趁无人之际,将失主张**停放在此的电动车盗走。后经荥阳市价格认定服务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5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结案报告;2、证人证言:证人张**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岳**的供述;4、鉴定意见:荥价认定(2020)07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一份及照片三张;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龙

2020年11月16

附:1、被告人岳**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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