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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故意伤害案)_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岳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岳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是邻居,2019年10月12日晚上,两家人因琐事在昆明市晋某区**镇**村**号附近发生口角,引发打斗,打斗过程中岳某某将李某某右侧耳垂咬掉。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莹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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