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岳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22011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派出所管内)。于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岳某某于2020年5月1日0时30分,饮酒后驾驶粤HP****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南关区亚泰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工大东门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2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岳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书证: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违法犯罪信息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学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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