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岩某甲,男,傣族,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89********,群众,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及现住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其于2019年4月30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又于2019年7月22日被勐腊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岩某甲在**镇**村岩某乙家喝了四瓶青岛啤酒后,当日20时左右,被告人岩某甲驾驶自己车牌号为云******比亚迪小型普通客车载着岩某丙和岩某丁回勐腊,岩某甲驾驶车辆行驶到昆磨高速K561+300m勐仑收费站进站口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岩某甲案发当天抽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每100ml血液乙醇含量为102.38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每100ml血液乙醇含量为102.38mg,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岩某甲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道权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岩某甲现住勐腊县**镇**村委**村**号,被取保候审,电话15198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7页,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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