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5********,傣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住云南省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岩某某驾驶一辆云******号猎豹牌CJY6470E型小型越野客车沿嘎勐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嘎勐线K47+26M处时与同向前方行走在路边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岩某某驾驶云******号车逃逸。
经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岩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证明、破获经过、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复印件、驾驶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告知书、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岩某甲、岩某乙、玉某的证言;3、被告人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指认笔录及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岩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惠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岩某某取保候审在家,住云南省景洪市**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519846****;保证人:岩某丙,联系电话:18787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3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以及律师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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