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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04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区**路***号*房,住佛山市**区**路***区**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21时27分,被告人山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的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路**酒楼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并被带到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被告人山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57.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山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山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耿平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山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区**路***区**座,联系电话:1318969**** ;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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