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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展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展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村委会****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街道**社区**村出租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05日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0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1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本院于2020年04月16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05月15日一次补查重报。在值班律师李建昆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7年03月05日凌晨,被告人展某某与展某某(已判决)经事先预谋,携带破坏钳、美工刀等工具至云南省安宁市**街道**项目-循环水风机处,盗窃型号为3x50+1x25mm2的电缆线70米后销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8960元。

2、2017年05月15日凌晨,被告人展某某与展某某(已判决)经事先预谋,携带破坏钳、美工刀等工具至云南省安宁市**街道**有限公司**厂处,盗窃型号为40x185的四芯铜芯电缆线13.3米,型号为30x185的四芯铜芯电缆线13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6625元

综上,被告人展某某两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5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查获经过、情况说明、测量记录、扣押发还清单;2.同案人员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周某某、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对被盗电缆线的价格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展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梨梨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展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安宁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肆册,光碟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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