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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某某、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区,住**区**场,无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齐某某,男性,195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326195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住镇赉县******屯,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亓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屈某某于 2020年4月6日,酒后驾驶吉GR****号小型轿车,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段时,与被告人亓某某酒后驾驶相向行驶的农用四轮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测,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6mg/100ml;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8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车辆、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情况、证明材料、赔偿协议、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屈某某、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车辆痕迹物证勘验记录;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敏

检察官助理:李娜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二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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