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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职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8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个体经营,住临沂市高新区**镇**花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尹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依托其经营的临沂市兰山区**市场**门店,向窦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22只,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4只;自王某某(另案处理)、傅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30只,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1只。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11日,被告人尹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以6500元的价格,向窦某某出售鹦鹉一只,经鉴定为非洲灰鹦鹉。窦海龙购买后,将该鹦鹉寄存于被告人尹某某经营的**门店内。2019年3月25日,临沂市森林公安局城郊分局民警在临沂市兰山区**市场**门店内现场扣押该鹦鹉。

2、2018年8月12日至8月19日间,被告人尹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以3800元的价格,自王某甲处购买鹦鹉8只。经鉴定,上述鹦鹉均系东玫瑰鹦鹉。

2018年8月24日至8月28日间,被告人尹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以9500元的价格,自王某甲处购买鹦鹉2只。经鉴定,上述鹦鹉均系折衷鹦鹉。

2018年9月28日至10月2日间,被告人尹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以2460元的价格,自王某甲处购买鹦鹉10只。经鉴定,上述鹦鹉均系绯胸鹦鹉。

3、2018年8月5日,被告人尹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自傅某某处购买鹦鹉1只,经鉴定为绿颊锥尾鹦鹉。

2018年9月17日,被告人尹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以1400元的价格,自傅某某处购买鹦鹉3只。经鉴定,上述鹦鹉均系太阳锥尾鹦鹉。

4、2018年8月7日,被告人尹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以28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出售鹦鹉7只。经鉴定,上述鹦鹉均系绿颊锥尾鹦鹉。

5、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尹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以5500元的价格,自解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鹦鹉1只,经鉴定为金头凯克鹦鹉。

2018年11月11日,被告人尹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以5500元的价格,自解某某处购买鹦鹉1只,经鉴定为非洲灰鹦鹉。

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尹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以1600元的价格,自解某某处购买鹦鹉1只,经鉴定为太阳锥尾鹦鹉。

6、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尹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以13500元的价格,自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鹦鹉1只,经鉴定为蓝黄金刚鹦鹉。

2019年2月2日,被告人尹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以6500元的价格,向唐某出售鹦鹉2只。经鉴定,上述鹦鹉系折衷鹦鹉和非洲灰鹦鹉。

2019年3月9日,被告人尹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以10000元的价格,向唐某出售鹦鹉1只,经鉴定为葵花凤头鹦鹉。

7、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尹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以5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另案处理)出售鹰类1只,经鉴定为苍鹰。

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尹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以14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出售鹰类1只,经鉴定为苍鹰。

8、2018年11月,被告人尹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以2600元的价格,向臧某某(另案处理)出售鹦鹉2只。2018年11月21日,臧玉磊以3600元的价格,向马某某(另案处理)出售上述两只鹦鹉。2019年7月5日,新沂市公安局新安派出所民警在山东省沂水县**花园**室马祥沂家中扣押上述两只鹦鹉。经鉴定,上述鹦鹉均系太阳锥尾鹦鹉。

9、2018年11月,被告人尹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以3400元的价格,自周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白腹锦鸡2只(已鉴定)。

10、2019年3月2日,被告人尹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以1050元的价格,向杨某(另案处理)出售鹦鹉2只。经鉴定,上述鹦鹉均系绿颊鹦哥。

11、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尹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以500元的价格,向王某乙(另案处理)出售鹰1只,经鉴定为雀鹰,后该雀鹰在王靖旗住处扣押。

12、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尹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以5850元的价格,向任某某(另案处理)出售鹦鹉1只,经鉴定为非洲灰鹦鹉。

13、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尹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以5800元的价格,向王某(另案处理)出售鹦鹉1只,经鉴定为非洲灰鹦鹉。

14、2018年6月29日,被告人尹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以14500元的价格,向张某(另案处理)出售鹦鹉1只,经鉴定为蓝顶亚马逊鹦鹉。后张某将该鹦鹉退货给被告人尹某某,被告人尹某某向张强退款14500元。

15、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尹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以15999元的价格,向董某(另案处理)出售鹦鹉一只,经鉴定为蓝顶鹦哥。

注:非洲灰鹦鹉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附录一(2017),东玫瑰鹦鹉、绯胸鹦鹉、蓝黄金刚鹦鹉、折衷鹦鹉、葵花凤头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太阳锥尾鹦鹉、蓝顶亚马逊鹦鹉、金头凯克鹦鹉与和尚鹦鹉均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附录二(2017)物种,分别被核准为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苍鹰和白腹锦鸡被列为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隼形目所有种最低为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扣押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玉江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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