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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诈骗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87********,汉族,中专肄业,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街**园**号楼**单元**室(户籍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楼)。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6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8月3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3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20年6月9日至6月27日,被告人尹某某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园的租房屋内并,冒用其女友闻某某的身份、使用闻某某的微信号编造看病、还贷款、交房租等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某3000元、袁某某3000元、代某某8500元、徐某某3000元、李某某2000元。

二、盗窃罪

2018年8月-12月期间,尹某某使用其女友闻某某的身份信息在网络各种贷款平台贷款共计174545元人民币到闻某某的账户,后在闻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款项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或支付宝账户。

2020年6月28日20时许,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民警将尹某某抓获,其归案后对其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上述赃款均已挥霍未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报案材料

(3)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

(4)微信聊天记录

(5)谷维素片外包装照片

(6)赌博网站截图

(7)被告人尹某某出具欠条照片

(8)户籍证明一份; 

(9)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新01刑更2624号;

(10)年龄证明;

2.被害人闻某某、刘某某、袁某某、李某某、徐某某、代某某陈述

3.被告人尹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涉及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系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部分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陈  琦

            崔志伟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二册1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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