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镇**村**组**号。2011年被告人尹某某因盗窃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乘坐出租车来到西安市长安区黄良镇下北良村村口与王某某(另案处理)汇合,后二人进村伺机盗窃。二人沿下北良村村道步行至聂家河村后,被告人尹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聂某某家中,将被害人聂某某家中二楼卧室内的一部蓝色vivoX23手机,一部金色华为手机,一部白色OPPOA57手机盗走。被告人尹某某得手后与王某某在村口汇合,随后二人打车返回被告人尹某某租住房屋所在的西安市长安区杜城村西门。下车后二人发现所盗蓝色vivoX23手机微信里有零钱9000余元,遂尝试解开了被盗手机的微信支付密码,后二人以二维码付款的方式将微信里面的零钱和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共计19999元转至被告人尹某某。事后被告人尹某某将盗窃来的三部手机交给王某某。经认定:所盗其中二部手机价格为24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
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3、被害人聂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现场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下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战海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电子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