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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公)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尹某某(绰号“尹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安乡县**号。因盗窃、敲诈勒索罪,分别于1980年8月、1981年12月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22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又因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22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我院批准,9月5日由安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已于当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4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20日、5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9年8月21日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在自家屋内为参赌人员设立麻将桌共计24桌,其中东边房、中间房、西边房分别设立10、8、6桌,采取5、10、15胡牌不中码或中码加10元;10、20、30胡牌不中码或中码加20元、胡“两头贯”或“坎、边、对、丁”等方法,日均在场参与人员达到80至100人次左右,每次按人头收取10元至20元的人头费,日涉赌金2000元至3000元,日纯营利200至500元左右,被告人尹某某共获营利人民币120000元。安乡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21日、8月21日两次对赌场进行突击检查,抓获涉赌人员113人次,其中对参赌人员进行治安行政处罚74人,当场扣押涉赌人员参赌金额37539元,扣押和冻结赌场涉赌工具和现金人民币532099.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揭发过程及抓获经过、微信收款记录、银行流水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鲍某某、刘某某、雷某某、王某甲、吴某某、邹某某、曹某某、张某某、谭某某、叶某某、戴某某、鲁某某、王某乙、帅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为其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本人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平安

检察官助理:杨灿

2020年5月7日

附:1_.被告人尹某某现被羁押在安乡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物品清单:(1)涉赌工具:麻将机24台、验钞机、二维码、监控机;(2)现金共计:532099.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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