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号,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9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老涿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木材市场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尹某某驾车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7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车照片、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雪熠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涿州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785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