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7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及居住地临沂市河东区**庄**村**号。2010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时许,被告人尤某某与鞠某某在**高速**收费站发生争执,被告人尤某某用拳头将鞠某某面部打伤。经鉴定,鞠某某之双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及鼻中隔骨折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尤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兴军
2020年10月27日
附:1、被告人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826390****;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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