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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尚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81987********,汉族,高中文化,博西尼橱柜平谷经销商,出生地北京市密云区,住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同户籍所在**)。因涉嫌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尚某以在博西尼店铺交定金年终冲业绩、年终打款分红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511700元。

2.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尚某以在博西尼店铺交定金年终冲业绩、年终打款分红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425635元。

3.2019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尚某以在博西尼店铺交定金年终冲业绩、年终打款分红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92200元。

4.2019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尚某以在博西尼店铺交定金返5000元代金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53000元。

5.2019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尚某以在博西尼店铺交定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甲人民币1100元。

被告人尚某于2019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徐某某、周某某、杨某某、某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赵某甲、张某某、杜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尚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6张;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成刚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尚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848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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