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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强制猥亵案)_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12041973********,汉族,文盲,安徽省阜阳人,务农,现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行政村**自然村**号;1993年8月28日因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4年11月5日刑满释放;2006年7月26日因强奸罪被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9年4月刑满释放;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尚某某在阜阳市颍泉区行流镇李菜园南边桥附近乡村公共道路上,暴露自己的生殖器。在被害人谭某某路过时,被告人尚某某拉拽被害人骑的电瓶车,致被害人撞倒在路边壕沟,后追赶被害人至路另一侧的麦地,用手强行按压被害人,强迫被害人摸其生殖器。期间,被害人呼喊反抗,被告人尚某某掐被害人脖子,并进行言语威胁、恐吓。后因路人经过现场,被告人尚某某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等,建议对其判处四年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珍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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