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尚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某某,住博某某**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尚某某酒后驾驶豫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博某某文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海华路路口东二百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尚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后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尚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31.80mg/100ml。

    被告人尚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查获证明、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呼气酒精测试单、认罪认罚承诺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尚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建议对被告人尚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满爱

                              检察官:杜  兵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博某某**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