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尚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0445号 

被告人尚某某(绰号:光头),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南昌县**开发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10日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尚某某在南昌县**开发区**路**厂宿舍附近,以每次200元至25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多次向吸毒人员殷某甲、殷某乙等人出售“麻古”和“冰毒”。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随后民警在其上述**厂宿舍内查获疑似冰毒1小袋,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尚某某**厂宿舍内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殷某甲、殷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笔录;

5.毒品鉴定意见;

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五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太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