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乡检刑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尉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291981********,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乡宁县**镇**村人,无业。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乡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11968********,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乡宁县**乡**村人,农民。2015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乡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乡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12月21日被乡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乡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尉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证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8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尉某某在位于乡宁县**镇***村的家中,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利用碗、骰子等赌具,以“跳猴”的方式组织多名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参赌人员每次押注至少10元,上不封顶,每场参赌人数从数人至二十几人不等,赌博过程中被告人尉某某、李某某向每名参赌人员抽取打头钱数十元至100元,每场共抽取打头钱数百元至一千余元。仅在2019年10月底至2019年11月11日间,被告人尉某某、李某某抽头渔利累计5000余元。2019年11月11日,公安民警在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及参赌人员贺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14人,查获赌资24080元,并将赌具(骰子、瓷碗)予以扣押。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尉某某主动到乡宁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瓷碗、骰子等;2.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户籍证明等;3.证人贺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尉某某、李某某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录音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尉某某、李某某合伙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乡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军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尉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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