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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封某某诈骗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派出所,住双阳区***宿舍**单元 **室,因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3月4日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害人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间,犯罪嫌疑人封某某,在双阳区**商店结识杨某某后,以办理社保的名义,以请客送礼为借口,多次骗取杨某某钱财,共计诈骗杨某某10,000.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封某某被抓获归案,赃款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封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剑

                                2020年6月11日

附: 1、本案卷宗壹册,光盘壹张。

     2、被告人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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