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公民身份证号码1502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街坊**排**栋**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道**小区**号楼**单元**室,系陕西省神木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市办事处副总经理。2016年7月2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临河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2016年7月27日对被告人寇某某(在逃人员编号:Txxxx0087)进行网上追逃。2019年8月8日,被告人寇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北辰医院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果园新村派出所民警抓获。临河区公安局经侦大队于2019年8月14日将被告人寇某某押解归案并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寇某某现羁押于临河区看守所。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依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秋天,被告人寇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刑)在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以给张某甲承包峻峰国际商业住宅项目为由,骗取张某甲工程保证金100万元,款项打在李某某银行卡上,由李某某、寇某某使用。后该工程没有做成,被告人寇某某、李某某答应给张某甲承包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圆通四季生活广场的项目。2016年6月17日,张某甲出具收据一张,内容是收到李某某退还张某甲保证金100万元。2016年6月18日,被告人寇某某给张某甲出具收据一张,收取张某甲大清保证金100万元,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寇某某以陕西省神木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市办事处的名义,与被害人张某甲签订了《土建工程清包合同》,赃款挥霍。
2、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寇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刑)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以发包工程为由,被告人寇某某以陕西省神木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市办事处的名义,与被害人王某甲签订《土建工程清包合同》、《土建工程清包合同补充协议》,骗取被害人王某甲工程保证金100万元,赃款挥霍。
3、2016年4月9日,被告人寇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刑)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以发包工程为由,被告人寇某某以陕西省神木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市办事处的名义,与被害人刘某某的同学闫某某签订《土方工程承包协议书》,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工程保证金10 万元,赃款挥霍。
4、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寇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刑)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以发包工程为由,被告人寇某某以陕西省神木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市办事处的名义,与被害人兰某某的儿子邵某某签订《桩基施工合同》,骗取被害人兰某某工程保证金3万元,赃款挥霍。
5、2016年6月26日,被告人寇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刑)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以发包工程为由,被告人寇某某以陕西省神木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市办事处的名义,与被害人王某乙、张某乙签订《建筑电气工程承包合同》、《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给排水、雨水、采暖工程承包合同》,骗取被害人王某乙、张某乙工程保证金25万元,赃款挥霍。
6、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寇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刑)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以发包工程为由,被告人寇某某以陕西省神木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市办事处的名义,与被害人王某丙签订《防水工程合同书》,骗取被害人王某丙工程保证金5万元,赃款挥霍。
7、2016年5月4日,被告人寇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刑)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以发包工程为由,被告人寇某某给被害人薛某某出具定金条,骗取被害人薛某某工程定金5万元,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害人报案材料、陈述、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批复、意向合作开发协议、营业执照、挂靠资质协议、任命书、法人授权证明、收据、银行流水、土方承包协议书、桩基施工合同、土建工程清包合同、给排水雨水采暖工程承包合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消防工程承包合同、防水工程合同书、定金条、易货合同、视听资料、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工程保证金总价值24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依法追究被告人寇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寇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明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 寇某某现羁押于临河区看守所。
2.被告人寇某某案卷八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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