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493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196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现住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8月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21时10分,被告人寇某某饮酒后驾驶豫R****N号小型轿车,沿新郑市辛店镇能源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辛店镇中原泡沫厂东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寇某某被查获时静脉血液里的酒精含量是153.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寇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小佩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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