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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寇某某交通肇事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住河东区**镇****厂家属院。于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4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寇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石莲子镇**村-尤家柳峪村“村村通”由北向南行驶,驶至**村路段时,与前方由路东驶向道路的韩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宗申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该轿车又与道路东侧电线杆发生碰撞,致韩某某肠破裂,左踝关节多发骨折构成重伤二级,两车及电线杆相关设备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莒南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寇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寇某某弃车离开现场,后于2019年8月19日经电话传唤到案,于2019年11月27日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补充说明、诊断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寇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春莉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寇某某现住家中(电话1350539****)。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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