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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宿志均、张某等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宿志均,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94********,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夹江县**乡**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6月7日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9年7月5日刑满释放。于2019年10月5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8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夹江县甘江镇新民村**组**号。因犯窝藏罪,于200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5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3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于2019年10月5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胡朝江,四川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鹏,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96********,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夹江县**镇**村**组**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7月28日刑满释放。于2019年12月17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宿红英,四川点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宿志均、张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鹏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宿志均通过微信认识胡某某,得知胡某某与其男友即被告人李鹏分手后便开始追求胡某某,之后胡某某与李鹏又和好,宿志均知晓后心生不满。

2019年10月4日20时许,宿志均等人到夹江县漹城镇杨公堰路四季阳光水吧找朋友耍,碰到正在水吧的胡某某与李鹏,遂让李鹏到水吧外交谈。李鹏认为宿志均是想打他,走到水吧门口时便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宿志均身上刺了两刀。宿志均被刺伤后便让李鹏等到,马上喊人过来。之后,宿志均和李鹏便分别邀约人,宿志均通过电话和微信邀约张某某、郑某某等人前来并让他们拿刀过来,张某某、郑某某又邀约了被告人张某;李鹏通过电话邀约陈某某。

当晚21时许,张某驾车搭载张某某、郑某某赶到四季阳光水吧外,三人下车后,张某某先将李鹏喊到水吧对面说话,张某从车内拿出电棍后电击李鹏,李鹏将电棍夺下并持刀追赶张某,宿志均见状捡起电棍后与李鹏对打起来,李鹏用刀向宿志均身上戳,宿志均用电棍电击李鹏。在宿志均与李鹏打斗时,张某又从车上取出一把刀追砍李鹏,后李鹏倒地,宿志均继续使用电棍击打李鹏的头部和身上。后双方停止打斗,张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双方各自前往医院治疗。民警接警后,在夹江县人民医院将宿志均、张某挡获并带至公安机关调查。

2019年10月14日,李鹏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鉴定,宿志均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李鹏颅骨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头皮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和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宿志均、张某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鹏持凶器随意殴打、追逐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宿志均、张某、李鹏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宿志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鹏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鹏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鹏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宿志均、张某、李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合红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宿志均、张某、李鹏现羁押于夹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附页材料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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