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恭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301989********,瑶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住广西平乐县**镇**村**桥**号,因抢劫罪于2010年1月15日被广州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2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5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容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3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镇**路**村**号,因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9月29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0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5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321982********,瑶族,专科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5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41973********,壮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镇**街**巷**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3月15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容某某、廖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四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晚,被告人曾某某和容某某二人共谋到**水泥厂围墙东北角**村路口至**镇**村路段盗取电线杆上新架设未投入使用的电线,容某某提供作案工具,曾某某负责爬上电线杆剪电线,容某某负责扯线和捆线,二人将盗取来的十多捆电缆线运送到被告人廖某某岳父家存放。随后被告人曾某某、容某某伙同廖某某三人驾车返回到**水泥厂附近继续盗取电缆线,曾某某负责剪剩余电线,容某某与廖某某负责捆线和收线,三人将盗取来的二十多捆电缆线又运送到被告人廖某某岳父家存放。次日,被告人容某某、曾某某二人将所有盗窃来的电线运至恭城瑶族自治县**镇**路**废品收购站并卖给被告人黄某某,获利3150元人民币。被告人黄某某以略低于市场价格收购被告人曾某某、容某某运来的崭新的其明知用于农网改造的电缆线多达500千克。经恭城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9300元。
被告人曾某某、廖某某、黄某某被恭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容某某于2020年3月15日到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西岭派出所投案,四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 证人唐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容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照相。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容某某、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某、容某某作用相当,系共同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廖某某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容某某主动直接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容某某、廖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咨毅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四名被告人现羁押于恭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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