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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宜兴市某某模具有限公司、杨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667号 

被告单位宜兴市**模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住所宜兴市**镇**村,法定代表人杨某甲。

诉讼代表人万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56********,系被告单位后勤管理人员。

被告人杨某乙,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50********,汉族,高中文化,宜兴市**模具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宜兴市********号。被告人杨某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俊鹰,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宜兴市**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单位)、被告人杨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杨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单位为少缴税款,先后由其原法定代表人杨某丙(已死亡)、经营负责人杨某乙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百分之九左右开票费的形式,通过朱某某(另案处理)从宜兴市**街道**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3554069元,税额人民币1969394.41元;从宜兴市**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724760元,税额人民币831802.65元。被告单位全部申报抵扣税款。

被告人杨某乙于2017年初接替其父亲杨某丙成为被告单位经营负责人。2017年2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杨某乙为被告单位从朱某某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1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3085680元,税额人民币1901338.11元。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杨某乙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已补缴税款人民币967766.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纳税申报资料、被告单位财务资料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孟某某、杨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乙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宜兴市**模具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280万余元,虚开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乙对其中虚开税款190万余元负直接主管责任,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单位宜兴市**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乙均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单位宜兴市**模具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35万至45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乙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跃平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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