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公诉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汉族,1990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1211990********,初中文化,兰州市永登县人,现住兰州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13年10月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兰州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兰州市城关分局给予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7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告人宗某某通过华某某介绍认识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丙、巨某某,以有能力通过**镇政府在兰州新区提前分到安置房,需要钱打点关系为由,分别骗取白某甲68000元、白某乙65000元、白某丙64000元、巨某某64000元,共计261000元,并将所得款项供自己使用。案发后,被告人宗某某投案自首,并将诈骗的261000元钱全部退赔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白某甲、白某乙等四人的陈述;3、证人华某某、喻某某等人证言;4、辨认笔录;5、收据、谅解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常 青
助理检察员: 高 彬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兰州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193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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