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2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区**街**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该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被告人宋某甲在柳某某(女,26岁,山西省人)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处做客时,趁人不备秘密窃取柳某某耳钉一对、化妆包一个和手包一个。
二、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宋某甲使用事前私自配制的钥匙再次进入柳某某住处,秘密窃取化妆水一瓶、护肤霜一瓶、墨镜一副等物。
2020年1月4日,宋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经鉴定,耳钉、手包、墨镜共价值人民币800元。部分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至被害人,宋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工作说明、谅解书、发还清单、电话查询记录、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柳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结论、价格评估结论书;6.搜查、扣押、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至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宋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宋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梓霖
检察官助理 张丽莹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3.刑事侦查案卷3册(内含光盘5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