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70********,汉族,初中文化,嘉某某人,住嘉某某**镇**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8年9月18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5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宋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借省级水土保持生态文明重点建设项目嘉某某满硐项目之名,在嘉某某满硐镇燕山南侧大平台石塘(禁采区)嘉某某满硐镇燕山南**,以挖掘机捣石的方式擅自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3541.2立方,合9525.82吨,价值428662.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3.价格认定结论书、破损山体土石方量估算报告等鉴定意见;4.证人王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锡田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取保候审于嘉某某**镇**村。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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