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巴检诉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乡**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巴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巴彦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巴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在巴彦县**镇****住宅小区租住的*号楼*单元***室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巴彦县吸毒人员刘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0.1克。刘某某购买后在宋某某的屋内将甲基苯丙胺吸食掉。
经侦查,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被公安机关在巴彦县巴彦镇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宋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
2. 证人赵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树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
1. 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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