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552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睢宁县**街道**小区。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睢宁县**镇**广场南门东侧,趁无人看管之机,将李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红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21元。
2020年9月15日,经刑事传唤,被告人宋某某到睢宁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睢宁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顶治
检察官助理:朱洪波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1482****。
2.侦查卷宗两册共4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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