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Z37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轮胎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固镇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固镇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20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0日晚,被告人宋某某至固镇县城关镇“大叔私房烘焙”店,从门缝钻入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900元。
2.2020年8月20日晚,被告人宋某某至固镇县城关镇“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从门缝钻入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4300元。
3.2020年8月22日晚,被告人宋某某至固镇县连城镇街道“闻记牛肉汤”店,从门缝钻入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930元。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宋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盗现金已被固镇县公安局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许某某、闻某某等人的陈述;
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笔录;
4.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晓雪
检察官助理 杨萌萌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两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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