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翔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113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凤某某,住凤某某**镇**村*组*号。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被害人苏某某位于凤某某**镇**村*组**号的家中欲对其实施强奸,后因苏某某反抗并告知患有心脏病,宋某某逃离作案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书--宝(公)(司法)鉴(DNA)字(2020)612号;
6.辨认、勘验笔录: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苏某某相互辨认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丽丽
检察官助理:吴小敏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凤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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