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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4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住址**。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1日18时许,在位于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宋某某家门口,被害人薛某某与被告人宋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宋某某用右手拽薛某某左手腕,导致薛某某摔倒在地后左手腕受伤。2020年1月14日,经安徽省肥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薛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询证明、归案经过、病历复印件、协议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项良诚

助理检察员  王志光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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