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1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高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后半年至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多次在其经营的**店和租住在高平市**路**的家里,容留、介绍王某甲、王某乙、代某某等人进行卖淫。被告人宋某某每次从中收取20元至30元不等的好处费,共非法获利478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其租住**和经营的发廊多次容留多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二年有期徒刑,没收违法所得47832元,并处罚金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亮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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