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20〕Z13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住**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2时05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小型越野车行驶至扎兰屯市南出口疫情防控检测站路段接受检查时,因惧怕民警当场查获其酒后驾驶机动车,遂步行逃跑,后被扎兰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抓获。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3.91mg/100ml。
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同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晓刚
检察官助理:沈颖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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