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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6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汽车行至双流区迎春路一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鉴定,宋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19.3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宋某某于2014年12月2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19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继恒

2020年8月6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单元**。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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