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573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82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现住开原市**路**室,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时13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M****3大众小轿车行驶至榆林高新区东环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01.66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表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春丽
检察官助理:殷壮壮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址同上,电话:15042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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