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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86********,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宋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豫EB****号白色江铃牌小型轿车沿大海222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行至滑县**乡邮政银行门前路段时,撞上蒋某某同向行驶的三轮汽车尾部,造成蒋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滑县物证鉴定室鉴定,蒋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宋某某抽血照片1张;2.被告人宋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非党员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私了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等;3.证人赵某、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滑)公(物)鉴(醇)字〔2020〕575号检验报告,(滑)公(物)鉴(伤)字〔2020〕600号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延红娟

检察官助理:王宁远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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