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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住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号,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2014年11月21日犯诈骗罪被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1月7日犯诈骗罪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安阳县**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大道交叉路口等交通信号灯时睡着,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宋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5.0mg/100ml,超过80mg/100ml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属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 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单、抽血照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翠英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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