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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传播性病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二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村**号。2019年12月1日因卖淫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宋某某在明知自己已被确诊患有梅毒的情况下,仍在嘉善县**镇**社区**路**号按摩店面内向于某某、费某某提供卖淫服务,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医院就诊病历资料、嘉善县第二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物证、书证;

2、证人于某某、费某某、李某某、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情况下,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静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在嘉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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