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宋某某在明知自己已被确诊患有梅毒的情况下,仍在嘉善县**镇**社区**路**号按摩店面内向于某某、费某某提供卖淫服务,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医院就诊病历资料、嘉善县第二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物证、书证;
2、证人于某某、费某某、李某某、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情况下,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沈静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在嘉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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