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公诉刑诉〔2018〕80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81984********,汉族,小学文化,**车司机。出生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住驻马店市新蔡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分别于同年9月19日、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和决定取保候审,分别于次日、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4日9时5分,被告人宋某某驾驶一辆冀J****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冀J06A3号挂车,沿本区川龙大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川龙大道与临空北路十字路口时,将邓志国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撞到,致邓志国受伤。邓志国经送医院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尸体检验:邓志国符合系因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肢体大血管断裂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邓志国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宋某某与邓志国近亲属经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人宋某某赔偿损失计人民币11万元,并取得谅解。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交通事故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个人信息材料等书证;2. 证人高某某、邓某乙、邓某丙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抓获、破案经过;6.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犯罪后能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世文
2018年11月7日
附:1. 被告人宋某某现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803963****;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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