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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537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宁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41987********,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南京**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客服,住江苏省句容市**路**号**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林场**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于江苏省建湖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90********,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南京**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客服,住南京市秦淮区******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小区****室)。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南京**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南京**公司”)在本市秦淮区注册登记,系**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公司成立以来,以居家养老名义,通过招募业务员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与社会不特定公众签订《艺术品交易合同》、《居家服务合同》,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变相吸收公众资金。

2015年5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宋某某任南京**公司业务员期间,通过上述方式,先后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700余万元。

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沈某某任南京**公司业务员期间,通过上述方式,先后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

2019年1月,被告人宋某某、沈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宋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沈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4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居家服务合同、收据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中兴华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沈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沈某某分别与他人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某某、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宏  

2020年9月16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沈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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