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4********,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5********,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杜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告人宋某某成立山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害人徐某某系公司职员。徐某某认为该公司的发展模式系传销模式,遂未开展业务并劝离其他公司职员。宋某某认为徐某某未尽职工作,并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同年5月28日14时许,宋某某以带领徐某某至枣庄市洽谈业务为由,驾车载徐某某至兰陵县城北环路路北被告人杜某某的处所。宋某某、杜某某通过恐吓、辱骂、殴打等方式,强迫徐某某向宋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徐某某借宋某某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同案人龚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告人宋某某、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昊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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