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二部刑诉〔2019〕347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79********,汉族,高中文化,系沈阳**区域**,住吉林市龙潭区**胡同**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吉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6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系沈阳**乐商贸公司双吉店店长,住吉林**街道**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吉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6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2019年9月29日两次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27日重新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2019年11月2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末至5月初,沈阳**乐商贸公司(法人金某某)在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吉街**栋设立**乐会员服务中心,由被告人宋某某任吉林区域**并负责选址及招聘员工等前期工作,其招聘被告人张某甲任店长负责日常经营。在此期间,该店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通过推介的方式公开宣传,以赠送旅游、网上商城礼品券和返利作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以返现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该店吸收张某某、王某某等59人存款共计人民币1,179,440元。沈阳**乐公司已于2016年5月11日至15日将吉林市双吉店所吸收的存款全部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破案经过及抓捕经过;
2.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
3.银行冻结明细表;
4.会员明细及会员合同;
5.区域分布图;
6.扣押现金及涉案物品照片;
7.手机记录信息及照片;
8.**乐管理总部培训通知;
9.销售表及礼品兑换表;
10.出售商品检验报告及照片;
11.扣押物品及发还清单;
12.收条。
二、证人孟某某、赵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费某某、郇某某等人的陈述
四、被告人宋某某、张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张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且将吸收的钱款退还被害人,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鹤清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张某甲现均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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