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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盗窃案)_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滴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宋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211973********,朝鲜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东县,住鸡东县**楼**单元**室。1990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3年9月10日因盗窃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6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9年3月26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2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十个月零十一天,2013年9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七个月零二天,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9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20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3日因涉嫌盗窃被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驾驶猎豹牌绿色越野车从黑龙江省鸡东县来到鸡西市滴道区,以用螺丝刀破坏窗户防护铁栅栏的方式进入滴道区宏盛家园2号楼2单元101室被害人林某某家中,在林某某家盗得标注为2012年生产白色瓷瓶假冒的贵州茅台酒1瓶(价值人民币20元)。随后宋某驾车来到滴道区丽景家园小区外,宋某步行至丽景家园2号楼2单元103室被害人杨某某家外,以用螺丝刀破坏窗户防护铁栅栏的方式进入杨某某家,未盗得财物。之后宋某驾车离开滴道区。

经侦查,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宋某在黑龙江省鸡东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茅台酒(假冒)1瓶;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德邦快递快递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

3、证人李某某、辛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林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宋某的供述;

6、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7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实施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建辉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材料2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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