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安生诈骗罪)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安生,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88********,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月**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安生于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间,通过微信编造虚假身份、学历、资产情况获取被害人魏某某(居住北京市大兴区)的信任并很快与被害人魏某某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双方素未谋面),后虚构资金用于投资无钱生活、家人有病需要用钱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210100元。被告人安生于2019年**月**日在河南省太康县独塘乡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安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安生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查询结果告知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安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安生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生编造虚假身份,虚构资金用于投资无钱生活、家人有病用钱等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魏某某钱款2101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安生全额赔偿了被害人魏某某,并获得了被害人魏某某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安生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半,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滕菲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