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安某甲,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64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安某乙,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安某丙,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安某丁,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安某戊,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安某己,曾用名安某庚,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安某戊、安某己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1时许,在河南省杞县**乡**村,被告人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安某戊、安某己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9棵杨树。后经鉴定,被采伐林木的立木蓄积共计13.381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安某甲等人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安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杞县林业发展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杞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安某戊、安某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安某戊、安某己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安某戊、安某己四个月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并处2000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学卫
检察官助理:杨红山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安某戊、安某己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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