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6021982********,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居住地保定市竞秀区**村**号,河北**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7月29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安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冀F*****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向阳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到与创业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扣。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仪显示,驾驶人安某某现场呼气酒精含量为88mg/100ml;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驾驶人安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建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住保定市竞秀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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