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889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7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路**号之****房。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街**号之****房。2009年3月1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9月27日因犯强奸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村大街南**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梁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宁某某、梁某某、陈某某伙同同案人马某某、张某某、徐某某、黄某某(均另案起诉),以办理网络贷款冲业绩的方式招揽兼职人员,向兼职人员承诺贷款只是走流程,贷款成功后会帮兼职撤单。骗取兼职人员信任后,被告人宁某某、梁某某、陈某某及同案人马某某等人以兼职人员的名义在多个网络平台贷款。贷款资金到账后,同案人马某某等人对兼职人员谎称该贷款是公司的资金,要交回公司,要求兼职人员将贷款金额转到同案人马某某等人的账户,之后再由被告人宁某某、梁某某、陈某某及同案人马某某等人私分。具体如下:
1、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宁某某伙同同案人马某某、张某某、徐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官某某为人民币28000元;
2、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宁某某伙同同案人马某某、张某某、徐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3100元;
3、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宁某某伙同同案人马某某、张某某、徐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龚某某人民币95700元;
4、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宁某某伙同同案人马某某、张某某、徐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6000元;
5、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宁某某伙同同案人马某某、张某某、徐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9000元;
6、2019年10月12日,同案人马某某、黄某某因不满张某某分成太多,意图避开张某某单独实施诈骗,遂直接联系徐某某。徐某某得知该情况后,告知张某某、宁某某并在张某某、宁某某的指使下配合马某某、黄某某哄骗被害人梁某某在网络平台贷款人民币67600元。贷款成功后,被害人梁某某将其中的人民币66000元转给黄某某。之后,张某某以报警威胁并打了黄某某一巴掌的方式,将其中的人民币65000元占为己有。
7、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梁某某伙同同案人马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14000元;
8、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梁某某伙同同案人马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7100元。
9、2019年10月25日至26日期间,被告人梁某某伙同同案人马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48400元。10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同案人马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26000元。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宁某某、梁某某、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宁某某、梁某某、陈某某供述;
4、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梁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梁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惟被告人梁某某、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姝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梁某某、陈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9卷。
3.扣押宁某某手机1台、梁某某手机1台、陈某某手机1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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